為貫徹執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》以及《國務院關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的通知(國發1993第39號)》,經研究,決定取消原定于2011年12月30日舉行的“西泠印社首屆明清犀角專場”拍賣,并撤拍拍品中的象牙制品(均為1949年前)及虎骨酒(均為1993年前產品)。
宋、元、明、清時期用犀角、象牙所制的各類藝術品,如名家雕刻的犀角杯、象牙印章等,兼具藝術價值與歷史價值,見證了一段歷史時期我國傳統文化與藝術的發展,反映了當時的篆刻藝術風格和水平,是極其珍貴的文化與藝術載體,也是文人雅玩的重要部分。在國際藝術品市場上,一些具有百年歷史的知名拍賣公司至今都設有犀角、象牙藝術品拍賣類別,并將其作為中國文化的重要載體持續地進行推廣;國內藝術品市場發展至今的近二十年歷史中,也將犀角、象牙等藝術品視為傳承珍貴文物在拍場上拍。西泠印社2011年秋季拍賣會從保護及傳承傳統文化及藝術的角度出發,嘗試推出“西泠印社首屆明清犀角專場”,希望從藝術收藏的視角將其文化及歷史內涵傳遞給各界藏家。
作為一家專注于藝術品拍賣、以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為己任的拍賣企業,西泠印社拍賣有限公司一貫秉承“真乃居先,誠為業本”的經營宗旨,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,努力踐行行業自律。當保護與傳承文物、藝術與法律不相一致時,我公司以法律法規為準則,以示法律尊嚴及對法律的尊重。對于2011年12月15日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專門做出的“屬于國家禁止貿易的,不得作為拍賣標的”的決定,我公司予以嚴格遵守,在此提請社會各界知照,并予以諒解。
西泠印社拍賣有限公司
2011年12月17日